•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登记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05-11-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组织,保障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异地在津社会团体,是指由国内各省市在津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津组织成立的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是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各省市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协助指导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开展工作。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开展的重大活动,以及形成的各项决议,应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申请筹备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应首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论证报告,经同意后领取《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然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筹备审查申请。
    申请筹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不得少于1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发起人应当具备地区、行业和企业规模的代表性,并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第六条  申请筹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筹备的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会员组成和经费来源、申请理由、发起人情况及本地区在津企业基本情况等);
          (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三)验资报告书;
          (四)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内容包括场所地址、面积、一年以上的使用期限等。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求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属于租赁的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章程(草案);
          (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原籍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对在津成立商会的意见。

    第二章  申请筹备准备阶段

            第七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提交规定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后,由业务主管单位向其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复》。发起人持此文件及第六条(二)(三)(四)(五)(六)等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可正式开展筹备工作。
            第八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在准予筹备许可后15日内,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应广泛吸纳本藉在津工作的各业知名人士,具备地区、行业的代表性和一定的层次。筹备组中非发起人所占比例应不少于50%。筹备组成立后5日内,应将筹备组成员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九条  筹备组在筹备时限内,应完成以下筹备工作:
          (一)根据本地区在津企业情况,拟定会员发展目标;
          (二)修订《章程》(草案);
          (三)起草会费收取标准;
          (四)起草《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期间财务工作报告》;
          (五)提名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
          (六)提名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七)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对拟任负责人名单进行调整、补充);
          (八)其他筹备工作。
            第十条  筹备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一)在6个月内完成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已发展会员基本代表本省市在津企业现状,会员能够具有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性,大、中、小企业比例符合在津企业实际,达到会员发展目标的要求;
            第十一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筹备组申请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员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户口所在地、在津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章程》(草案);
          (三)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建议名单;
          (四)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
          (五)会长、副会长建议名单,并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拟任会长、副会长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以及未参加过非法组织的证明;
            第十二条  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人数一般应为4至12人;拟任会长(法定代表人)在津工作满3年,并保证一年中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在津居住。 
            第十三条  筹备组提交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15日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一个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审议通过《筹备工作报告》和《筹备期间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章程》(草案);
          (三)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四)审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
          (五)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召开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
          (二)审议通过当选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四)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筹备实施阶段


            第十七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在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章程等各项决议,选举产生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通过秘书长人选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八条  异地在津社会团体筹备组申请成立登记前,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
          (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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