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公开受理部门
  •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大厦A座12-13层
  • 信息公开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1:30
  • 13:30-17:30
  • 信息公开受理邮箱
  • 邮箱:xxzx_hz@163.com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市合作交流办的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排体系:

    具体参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政务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网址为http://www.tj.gov.cn)予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市合作交流办名义发布以及市合作交流办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图书馆、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市合作交流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还需要市合作交流办提供的政府信息,向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可向市合作交流办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申请领取,也可在“天津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tj.gov.cn。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天津政务网”(http://www.tj.gov.cn)上填写电子版《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市合作交流办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 受理的机构

    市合作交流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址为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环渤海发展中心12-13楼,办公时间为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30 。

    联系电话: 27237748

    传真号码: 27237748

    邮政编码: 300061

    电子邮箱地址: ecotj@163.com

    2.受理的原则。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市合作交流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3.特殊情况的答复

    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市合作交流办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4.答复的方式

    按照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

    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1)行政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2)监察机关:天津市监察局

    监察机关:天津市监察局

    投诉电话:28361753

    传真电话:8360357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西园道6号

    邮政编码:300060

    电子邮箱:tjzwgk@163.com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联系电话:83605515

    传真号码:83099933

    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

    邮政编码:300045

    电子邮箱:gongkaiban@tj.gov.cn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合作交流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