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将被降级或撤销
  • 发布时间:2018-01-16   来源:市合作交流办
  • 近日,安徽出台《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提到,将对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处分。    

    《暂行办法》在综合指标体系中设定6个一类指标25项二类指标,其中发展实效等定量指标共计15个,定性指标10个。定量指标权重100分,定性指标均为加分项,权重10分。设定创新驱动指标为6项,权重设置为20分,占到指标体系总权重的五分之一,主要考核评价开发区创新能力等方面,引导开发区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暂行办法》还设定了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两大类7项指标,从开发区优化整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简政放权、金融支持和优化服务等方面着重加大考核力度。    

    《暂行办法》提出,考核期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较大环境事故(Ⅲ级)等情况,将在总分中按每项扣除2分处理,开发区节约集约评价中综合分值低于80分的,扣1分处理;在考核期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以上环境事件(Ⅱ级以上)等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依据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予以一票否决,并在总分中按每项扣除5分处理。    

    《暂行办法》提出,对综合考核中排名居前30位的开发区,给予奖励,并在项目、资金、土地、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综合考核处于后5位的开发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同时强调,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予以核减面积或降级、撤销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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