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3-10   来源:天津政务网
  • (一)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专门审核的专项技术外,可以自主调整,但要到卫生部门备案。

    (二)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

    (三)鼓励医务人员通过工作调动、多点执业、团队合作等多种方式,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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